据从多个渠道获悉,票据转贴现卖出记风险资本或已于近日明确!
在汇票转贴现交易中,意向买断目标票据的转贴现行由于对汇票承兑人、前手任一背书人没有授信、授信额度用满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直接背书买断目标票据。在意向买断目标票据的转贴现行出于某种原因希望背书买断目标票据时,意向买断目标票据的转贴现行通常会引入一个能与自己交易的过桥行,由过桥行先背书买断目标票据后,再由过桥行将目标票据卖断给转贴现行,从而达到意向买断目标票据的转贴现行背书买断目标票据的目的。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将银行应计量的信用风险资产分为银行账户表内资产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和表外项目信用风险加权资产。
过桥行转贴现卖断票据资产不属于银行账户表内资产。在票交所时代,由于参与票据交易的各方都签署了《主协议》,《主协议》明示持票人放弃对贴现人之后持票人的前手行使追索权。
尽管《票据法》规定了持票人享有对前手的追索权,但司法实践认可法定追索权可以通过协议形式明示放弃,这种放弃对协议当事人是有法律约束力的,因此《主协议》明示放弃追索权对协议的签署方有法律约束力。过桥行属于贴现人之后持票人的前手,持票人通过《主协议》明示放弃了对过桥行行使追索权,消除了过桥行所承担的信用风险,因而过桥行转贴现卖断票据资产也不属于表外项目。在此之前,在票交所时代,过桥行转贴现卖断票据资产不应计量信用风险资产。
如该项变化落地,或将对票据市场形成一定冲击。叠加票据期限、信息披露、“支行两增考核”等影响,在一定程度上,或有利于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特别是反向保理业务)的开展,也可能会进一步推动反向保理(跨行再保理)二级市场的活跃。
来源:“供应链行业观察”公众号